《傷寒例》正誤

 

《陰陽大論》云︰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清涼,冬氣冷冽,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

冬時嚴寒,萬類深藏,君子固密,則不傷於寒。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

其傷於四時之氣,皆能為病,以傷寒為毒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

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

 

成注《內經》曰︰先夏至為溫病,後夏至為暑病,溫暑之病,本於傷寒而得之。

 

正誤︰按︰十二經絡,與夫奇經八脈,無非營衛氣血,周布一身而營養百骸。

是以天真元氣,無往不在,不在則麻木不仁。造化之機,無刻不運,不運則顛倒仆絕。

然風寒暑濕之邪,與吾身之營衛,勢不兩立,一有所干,疾苦作矣,苟或不除,不危即斃。

上文所言冬時嚴寒所傷,中而即病者為傷寒,不即病者,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

然風寒所傷,輕則感冒,重則傷寒,即感冒一証,風寒所傷之最輕者,尚爾頭疼身痛、

四肢拘急、鼻塞聲重、痰嗽喘急、惡寒發熱,當即為病,不能容隱,

今冬時嚴寒所傷,非細事也,反能藏伏過時而發耶?

更問何等中而即病?何等中而不即病?

何等中而即病者頭痛如破,身痛如杖,惡寒項強,發熱如炙,或喘或嘔,甚則發痙,

六脈疾數,煩躁不寧,至後傳變,不可勝言,倉卒失治,乃致傷生;

何等中而不即病者,感則一毫不覺,既而延至春夏,當其已中之後,未發之前,

飲食起居如常,神色聲氣,纖毫不異,其已發之証,勢不減於傷寒。

 

況風寒所傷,未有不由肌表而入,所傷皆營衛,所感均系風寒,一者何其 懵,中而不覺藏而不知;

一者何其靈異,感而即發。發而根屬同源而異流,天壤之隔,豈無說耶?

既無其說,則知溫熱之原,非風寒所中矣。

 

且言寒毒藏於肌膚之間,肌為肌表,膚為皮之淺者,其間一毫一竅,無非營衛經行所攝之地,

即感冒些小風寒,尚不能稽留,當即為病,何況受嚴寒殺厲之氣,且感於皮膚最淺之處,反能容隱者耶?

 

以此推之,必無是事矣。

凡治客邪大法,要在表裡分明,所謂未入於腑者,邪在經也,可汗而已;

既入於腑者,邪在裡也,可下而已。

果系寒毒藏於肌膚,雖過時而發,邪氣猶然在表,治法不無發散,邪從汗解。

後世治溫熱病者,若執肌膚在表之邪,一投發散,是非徒無益,而又害之矣﹗

 

凡病先有病因,方有病証,因証相參,然後始有病名,稽之以脈,而後可以言治。

假令傷寒中暑,各以病邪而立名,今熱病以病証而立名,

上文所言暑病,反不若言熱病者,尚可模糊,

若以暑病為名,暑為病邪,非感盛夏之暑,不可以言暑病,

若言暑病,乃是香薷飲之証,彼此豈可相混?

 

凡客病感邪之重,則病甚,其熱亦甚;

感邪之輕,則病輕,其熱亦微,熱之微甚,存乎感邪之輕重也。

二、三月及八、九月,其時亦有病重,大熱不止,失治而死者。

 

五、六月亦有病輕熱微不藥而愈者。

凡溫病四時皆有,但仲夏感者多,春秋次之,冬時又次之,

但可以時令分病之多寡,不可以時令分熱之輕重也。

 

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者,皆由冬時觸寒所致,非時行之氣也。

凡時行者,春應暖而反大寒,夏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

此非其時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則時行之氣也。

 

然氣候亦有應至而不至,或有至而太過者,或未應至而至者,此成病氣也。

正誤︰春溫、夏熱、秋涼、冬寒乃四時之常,因風雨陰晴稍為損益。

假令春應暖而反多寒,其時必多雨;秋應涼而熱不去者,此際必多晴;

 

夫陰晴旱潦之不測,寒暑損益安可以為拘?此天地四時之常事,未必為疫。

夫疫者,感天地之戾氣也。

戾氣者,非寒、非暑、非暖、非涼,亦非四時交錯之氣,乃天地別有一種戾氣,

多見於兵荒之歲,間歲亦有之,但不甚耳。上文所言,長幼之病多相似者,

此則為時行之氣,雖不言疫,疫之意寓是矣。

 

蓋緣不知戾氣為交錯之氣而為疫,殊不知四時之氣,雖損益於其間,及其所感之病,終不離其本源。

假令正、二月應暖,偶因風雨交集,天氣不溫暖,而多春寒。所感之病,輕則為感冒,重則為傷寒,

 

原從感冒傷寒法治之,但春寒之氣,終不若冬時嚴寒殺厲之氣為重,投劑不無有輕重之分,

此即應至而不至,至而不去二事也。

 

又如八九月,適多風雨,偶有暴寒之氣先至,所感之病,大約與春寒仿佛,

深秋之寒,終不若冬時殺厲之氣為重,此即未應至而至。即冬時嚴寒倍常,是為至而太過,

所感亦不過即病之傷寒耳。假令夏時多風雨,炎威少息,為至而不及。

時多亢旱,爍石流金,為至而太過。

 

太過則病甚,不及則病微,至於傷暑一也,其病與四時正氣之序何異耶?

治法無出於香薷飲而已。 其冬時有非節之暖,名曰冬溫。

 

正誤︰此即未應至而至也。按︰冬傷於寒,至春變為溫病,今又以冬時非節之暖為冬溫。

一感於冬寒,一感於冬溫,一病兩名,寒溫懸絕,然則脈証治法又何似耶?

夫四氣乃二氣之離合也,二氣即一氣之升降也,升極則降,降極則升;

升降之極,為陰陽離,離則亢,亢氣致病。

 

亢氣者冬之大寒,夏之大暑也。將升不升,將降不降,為陰陽合,合則氣和,氣和則不致病。

 

和氣者即春之溫暖,秋之清涼也。

是以陰極而陽氣來和,為溫暖;陽極而陰氣來和,為清涼,斯有既濟之道焉。

《易》曰︰一陰一陽為之道。偏陰偏陽為之疾。得其道,未有反致其疾者。

 

若夫春寒秋熱,為冬夏之偏氣,倘有觸冒之者,固可以為疾;亦無出於感寒傷暑,未可以言疫。

若夏涼冬暖,轉得春秋之和氣,豈有因其和而反致疾者?所以但見傷寒中暑,未嘗見傷溫和而中清涼也。

溫暖清涼,未必為病,又烏可以言疫?

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天有暴寒者,此皆時行寒疫也。

三月四月,或有暴寒,其時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熱猶輕。

五、六月,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為重。

七、八月,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微,其病與溫暑相似,但有殊耳。

 

正誤︰按︰四時皆有暴寒,但冬時感嚴寒殺厲之氣,名傷寒,為病最重,其餘三時寒微,為病亦微。

又以三時較之,盛夏偶有些小風寒,所感之病更微矣。

此則以感寒之重,病亦重而熱亦重;感寒之輕,病亦輕而熱亦輕。

是重於冬而略於三時,至夏而又略之,此必然之理也。

 

上文所言,三四月,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熱猶輕;五六月,以其時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為重;

七八月其時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微。

 

由是言之,在冬時陽氣潛藏,為寒所折,病熱更微,

此則反見夏時感寒為重,冬時感寒為輕,前後矛盾,於理大違。

交春夏秋三時,偶有暴寒所著,與冬時感冒相同,治法無二,但可名感冒,不當另立寒疫之名。

若又以疫為名,殊類畫蛇添足。

 

諸家溫疫正誤

 

雲岐子︰傷寒汗下不愈,過經其証尚在而不除者,亦為溫疫病也。

如太陽証,汗下過經不愈,診得尺寸俱浮者,太陽溫病也。

如身熱目痛不眠,汗下過經不愈,診得尺寸俱長者,陽明溫病也;

如胸脅脹滿,汗下過經不愈,診得尺寸俱弦者,少陽溫病也;

 

如腹滿咽乾,診得尺寸俱沉細,過經不愈者,太陰溫病也;

如口燥舌乾而渴,診得尺寸俱沉細,過經不愈者,少陰溫病也;

如煩滿囊縮,診得尺寸俱微緩,過經不愈者,厥陰溫病也。

是故隨其經而取之,隨其証而治之,如發斑乃溫毒也。

 

正誤︰按︰傷寒敘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為傳經盡,

七日後傳太陽,為過經。

雲岐子所言傷寒過經不愈者,便指為溫病,竟不知傷寒溫病,

自是兩途注云︰愚謂溫與熱,有輕重之分。

 

故仲景云︰若遇溫氣,則為溫病(此叔和之言,非仲景論)。

更遇溫熱氣,即為溫毒,熱比溫尤重故也。

但冬傷於寒,至春而發,不感異氣,名曰溫病,此病之稍輕者也。

溫病未已,更遇溫氣,變為溫病,此病之稍重者也。

 

傷寒例以再遇溫氣名曰溫疫,又有不因冬傷於寒,至春而病溫者,

此特感春溫之氣,可名春溫,

如冬之傷寒,秋之傷濕,夏之中暑相同也。

(按︰《陰陽大論》四時正氣之序︰春溫、夏暑、秋涼、冬寒。

 

今特感春溫之氣,可名春溫,若感秋涼之氣,可名秋涼病矣。

春溫可以為溫病,秋涼獨不可為涼病乎?

以涼病似覺難言,勉以濕証搪塞,既知秋涼病有礙,反而思之,

則知春溫病殊為謬妄矣。)

 

以此觀之,是春之溫病,有三種不同,有冬傷於寒,至春變為溫病者,

有溫病未已,再遇溫氣,而為溫病者;

有重感溫氣,相雜而為溫病者;

有不因冬傷於寒,不因更遇溫氣,只於春時,感春溫之氣而病者。

若此三者,皆可名為溫病,不必各立名色,只要知其病原之不同也。

 

正誤︰凡病各有病因,如傷寒自覺觸冒風寒,如傷食自覺飲食過度,各有所責。

至於溫病,乃伏邪所發,多有安居靜養,別無他故,倏焉而病。

詢其所以然之故,無處尋思,況求感受之際,且自不覺。

 

故立論者或言冬時非節之暖,

或言春之溫氣,或言傷寒過經不解,或言冬時伏寒,至春夏乃發

(按︰冬傷於寒春必病溫,出自《素問》,此漢人所撰,

晉王叔和又以述《傷寒例》,蓋順文之誤也)。

 

或指冬不藏精,春必病溫

(此亦漢人所撰,但言斫喪致病,不言因邪致病,即使寓意邪氣乘虛,實不言何氣使然。

夫邪氣乘虛,最是切當,然又有童男室女,以無漏之體,富貴享逸,以幽閑之志,

在疫亦未能免,事有不可執滯)。

 

又見冬時之溫病,與春夏之溫疫,脈証相同,治法無異。

據云︰冬時即病為傷寒,今發於冬時,應作正傷寒,且又實是溫病,

既是溫病,當發於春夏而何又發於冬時?

 

思之至此,不能無疑,乃覺前人所論難憑,

務求其所以然之故,既不可言傷寒,又不可言伏寒,

即得以冬時非節之暖,牽合而為病原。

 

不思嚴寒酷暑,因其鋒利,人所易犯,故為病最重。

至於溫暖,乃天地中和之氣,萬物得之而發育,氣血得之而融和,當其肅殺之令,

施仁政,未有因其仁政而反蒙其害者。

 

竊嘗較之,冬時未嘗溫暖,亦有溫病,或遇隆冬,

暫時溫暖,雖有溫病感溫之由,亦無確據,

此不過猜疑之說,烏足以為定論。

或言感三春當令之溫氣為溫病,夫春時自應溫暖,責之尤其無謂;

或言溫病複感溫氣,而為溫病,正如頭上安頭;

或言傷寒汗下過經不愈者為溫病,則又指鹿為馬。

《活人》又以夏應暑而寒氣折之,責邪在心,為夏溫;

秋應涼而大熱折之,責邪在肺,為秋溫,轉屬支離。

 

陶氏又以秋感溫氣而為秋溫,明是雜証,敘溫者絡繹,議論者各別,言愈繁雜,而本源愈失,

使學人反增亡羊之感,與醫道何補。

 

《活人書》云︰夏月發熱惡寒頭疼,身體肢節痛重,其脈洪盛者,熱也。

冬傷於寒,因暑氣而發為熱病,治熱病與傷寒同,有汗宜桂枝湯,無汗宜麻黃湯,

如煩躁宜大青龍湯,然夏月藥性須帶涼,不可太溫,桂枝麻黃大青龍須用加減,

夏至前桂枝加黃芩,夏至後桂枝麻黃大青龍加知母、石膏或加升麻,

 

蓋桂枝麻黃性熱,地暖處,非西北之比,夏月服之,必有發黃斑出之失。

熱病三日外,與前湯不瘥,脈勢仍數、邪氣猶在經絡、未入臟腑者,桂枝石膏湯主之,

此方夏至後,代桂枝証用,若加麻黃,可代麻黃青龍湯証也。

 

若三月至夏,為晚發傷寒,梔子升麻湯,亦暫用之。

(王宇泰述萬歷癸卯,李氏一婿,應舉南下,時方盛暑,傷寒,一太學生,新讀仲景書,自謂知醫,

投以桂枝湯,入腹即斃,大抵麻黃桂枝二湯,隆冬正傷寒之藥,施之於溫病不可,況於熱病乎?)

 

正誤︰按︰《活人》以溫熱病,用桂枝麻黃,雖加涼藥,終未免發散之誤,不危幸也,

豈止三日前湯不瘥、脈勢仍數而已哉?

至此尚然不悟為半裡之証,且言邪氣猶在經絡,仍用桂枝石膏湯,至死無悔。

王宇泰及王履非之甚當,是以不用麻黃桂枝,賢於《活人書》遠矣。究竟不識溫熱之源,是以不知用藥耳。

 

春溫,《活人書》曰︰春應溫而清氣折之,責邪在肝,或身熱頭疼,目眩嘔吐,

長幼率相似升麻葛根湯、解肌湯、四時通用敗毒散。

陶氏曰︰交春後至夏至前,不惡寒而渴者為溫病,用辛涼之藥微解,不可大發汗,

急証現者,用寒涼之藥,急攻之,不可誤汗誤下,當須識此,表証不與正傷寒同法,裡証同。

 

夏溫,《活人書》曰︰夏應暑而寒氣折之,責邪在心,或身熱頭疼、腹滿自利,

長幼率相似,理中湯、射干湯、半夏桂枝湯。

 

陶氏曰︰交夏至,有頭疼發熱,不惡寒而渴,此名溫病,愈加熱者為熱病,止用辛涼之藥解肌,不宜大汗,

裡証見者,急攻下,表証不與正傷寒同法,裡証治法同。

 

秋溫,《活人書》曰︰秋應涼而大熱折之,責邪在肺,濕熱相搏,民病咳嗽,金沸草散、白蒼朮湯;

病疸發黃,茵陳五苓散。陶氏曰︰交秋至霜降前,有頭疼發熱、不惡寒、身體痛小便短者,名濕病,

亦用辛涼之藥,加疏利以解肌,亦不宜汗,裡証見者,宜攻下,表証不冬溫,

 

《活人書》曰︰冬應寒而反大溫折之,責邪在腎,宜葳蕤湯。

丹溪曰︰冬溫為病,非其時有其氣者,冬時嚴寒,君子當閉藏而反發泄於外,專用補藥帶表藥。

 

正誤︰按︰西北高濃之地,風高氣燥,濕証希有,南方卑濕之地,更遇久雨淋漓,時有感濕者,

在天或時久雨,或時亢旱,蓋非時令所拘,故傷濕之証,隨時有之,不待交秋而後能也。

推節庵之意,以至春為溫病、至夏為熱病,至秋似不可複言溫熱,然至秋冬,又未免溫病,只得勉以濕証抵搪,

且濕熱雜証,更不得借此混淆。

惟其不知溫病四時皆有,故說到冬時,遂付之不言,宇泰因見陶氏不言,乃引丹溪述非其時有其氣,

以補冬溫之缺,然則冬時交錯之氣,又不可以為冬溫也。

 

《活人書》但言四時之溫,蓋不知溫之源,故春責清氣,夏責寒氣,氣,冬責溫氣,

殊不知清、溫、寒、熱,總非溫病之源。複以四時專令之臟而受傷,不但膠柱鼓瑟,且又罪及無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