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五·疑難雜說下

 

屬性: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

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讎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讎最深?

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讎,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讎深者。”

 

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

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

俄而,居民 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

 

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

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克期之人,就擒。

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

 

左右環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

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

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

 

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

髪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

後因閱案卷,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

遂差官覆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

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

 

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

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

 

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為死後罨之也。

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更在審詳原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

 

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

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

不如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

 

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

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刺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者〕;

 

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有差互,利害不小。

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六·初檢

 

屬性: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

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複以物蓋。

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

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

 

 

七·覆檢

 

屬性: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

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

前檢受弊,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根據隨。

 

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覆檢,如屍經多日,頭面 脹,皮髪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

 

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

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覆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

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 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

周遭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仍責看守狀附案。

 

 

八·驗屍

 

屬性:身上件數。

正頭面(有無髻子)髪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

(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

(如自縊,舌有無抵齒)頦、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

(次後撚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

兩腳 韌、兩腳腕、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腰、兩臀瓣、(有無杖痕)穀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

(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膝外、 HT 、腳踝。 右側亦如之。

 

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

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

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 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

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

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凡檢覆,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

仍仔細驗頭髮內、穀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屍體。

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HT 色,其痕未見。

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濕,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

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驗屍並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

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

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

 

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僕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

 

時方寒,忽思得計。

遂令掘一坑,深二尺餘,根據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

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

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

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雲產門全,女人雲陰門全)兩髀、腰、膝、兩 HT 、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

兩臀並谷道全,兩腿,兩後 、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九·婦人

 

屬性: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若是處女,劄四至訖,HT 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劄。先勒死人

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

 

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

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體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

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

 

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

 

 

附·小兒屍並胞胎

 

屬性: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

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

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

即解云:某當初隻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

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

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

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

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

 

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

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時變動

 

屬性: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

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 (匹縫切,脹臭也)脹;

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 脹,口唇翻,皮膚脫爛, 胗起;經四、五日,髪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

 

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 分明。

 

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

 

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 脹,口唇翻, 胗起;經六、七日,髪落。

 

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或按在濕地,用薦席裹(角埋瘞)〔著〕,其屍卒難變動。

 

更詳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盛熱屍首經一日,即皮肉變動,作青黯色,有氣息;

經三、四日,皮肉漸壞、屍脹、蛆出、口鼻汁流、頭髮漸落。

 

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盛熱三、四日時。

春秋氣候平和,兩、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

又南北氣候不同,山內寒暄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十一·洗罨

 

屬性:宜多備糟醋。襯屍紙惟有藤連紙、白抄紙可用;

若竹紙,見鹽、醋多爛,恐侵損屍體HT 屍于平穩、光明地上,先檢驗一遍,用水沖洗。

 

皂角洗滌屍垢膩,又以水沖蕩潔淨。(洗時下用門扇、簟席襯,不惹塵土)洗了,

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仍以死人衣物盡蓋,用煮醋淋,又以薦席罨一時久。

候屍體透軟,即去蓋物,以水沖去糟醋,方驗。

 

不得信行人說,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

初春與冬月,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

仲春與殘秋宜微熱。夏秋之內,糟醋微熱,以天氣炎熱,恐傷皮肉。

 

秋將深,則用熱,屍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 ,以氣候差涼。

冬雪寒凜,屍首僵凍,糟醋雖極熱,被衣重疊,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

當掘坑,長闊於屍,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以火燒令通紅。

多以醋沃之,氣勃勃然,方連擁罨法物襯簟,HT 屍置於坑內。

 

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淋遍。坑兩邊相去二、三尺,複以火烘。

約透,去火,移屍出驗。冬殘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兩邊,看節候詳度。

湖南風俗,檢死人皆於屍傍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入屍在坑內。

潑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屍。

 

或行兇人爭痕損,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

人屍至三四次經火,肉色皆焦赤,痕損愈不分明,行吏因此為奸。

 

未至一兩月間,肉皆潰爛。

及其家有論訴,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

火坑法獨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驗未埋瘞屍首

 

屬性: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

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

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

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

 

訖,方可HT 屍出驗。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或者隨身行李,亦命名件。

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乃〕驗。未要便用酒醋。

 

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

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所配隸何州?

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或方或圓?或在手背、項上?亦計幾個。

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

 

痕跡黯濫,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

辨驗色目人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

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

 

並新舊荊杖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

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

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髪長若干?年顏若干?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

 

屬性:先驗墳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

土堆一個,量高及長闊,並各計若干尺寸,及屍現攢殯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屍頭腳所向,謂如頭東腳西之類;

頭離某處若干,腳離某處若干。左右亦如之。

 

對眾爬開浮土,或取去攢磚,看其屍用何物盛簟,謂棺木有無漆飾?

席有無沿〔 〕及 簟之類。舁出開拆,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十四·驗壞爛屍

屬性: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

屍首變動,臭不可近,當燒蒼朮、皂角辟之;

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油,塞兩鼻孔;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

 

遇檢,切用猛閉口。恐穢氣沖入。

量劄四至訖,用水沖去蛆蟲、穢汙,皮肉乾淨方可驗。

未須用糟醋,頻令新汲水,澆屍首四面。

 

屍首壞爛,被打或刃傷處痕損,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十五·無憑檢驗

屬性:凡檢驗無憑之屍,宜說頭髮褪落,曲鬢、頭面、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HT 皮、壞爛,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如皮肉消化,宜說骸骨顯露,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

今來,委是無憑檢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及定奪年顏、形狀、致死因根據不得。

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並無骨損去處。

 

 

十六·白僵死瘁死

 

屬性: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上鋪薄布,可與炭等,以水噴微濕,臥屍於上。

仍以布覆蓋頭面、肢體訖,再用炭火鋪擁,令遍。

再以布覆之,複用水遍灑。一時久,其屍皮肉必軟起。

 

乃揭所鋪布與炭看,若皮肉軟起,方可以熱醋洗之,

於驗損處,以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作餅子,火內煨令熱,先於屍上用紙搭了,次以糟餅罨之,其痕損必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