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性: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砍傷十餘處。
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讎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讎最深?”
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讎,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讎深者。”
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
“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
俄而,居民
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
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
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克期之人,就擒。
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
左右環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
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
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
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
。
髪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
後因閱案卷,見初檢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
遂差官覆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
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
但看其痕裡面須深墨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
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
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為死後罨之也。
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
更在審詳原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
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
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勢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
不如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
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
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被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刺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者〕;
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有差互,利害不小。
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屬性: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
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複以物蓋。
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
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
屬性: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
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
前檢受弊,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根據隨。
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覆檢,如屍經多日,頭面
脹,皮髪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
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
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覆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
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
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
周遭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仍責看守狀附案。
屬性:身上件數。
正頭面:(有無髻子)髪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
(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
(如自縊,舌有無抵齒)頦、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
(次後撚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
兩腳
韌、兩腳腕、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腰、兩臀瓣、(有無杖痕)穀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
(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膝外、
HT
、腳踝。
右側亦如之。
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
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
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
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
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
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凡檢覆,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
仍仔細驗頭髮內、穀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屍體。
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HT
色,其痕未見。
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濕,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
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驗屍並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
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
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
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僕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
時方寒,忽思得計。
遂令掘一坑,深二尺餘,根據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
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
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
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雲產門全,女人雲陰門全)兩髀、腰、膝、兩
HT
、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
兩臀並谷道全,兩腿,兩後
、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屬性: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若是處女,劄四至訖,HT
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劄。先勒死人
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
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
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體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
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
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
屬性: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
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
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
即解云:某當初隻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
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
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
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
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
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
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屬性: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
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
(匹縫切,脹臭也)脹;
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
脹,口唇翻,皮膚脫爛,
胗起;經四、五日,髪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
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
分明。
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
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
脹,口唇翻,
胗起;經六、七日,髪落。
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或按在濕地,用薦席裹(角埋瘞)〔著〕,其屍卒難變動。
更詳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盛熱:屍首經一日,即皮肉變動,作青黯色,有氣息;
經三、四日,皮肉漸壞、屍脹、蛆出、口鼻汁流、頭髮漸落。
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盛熱三、四日時。
春秋氣候平和,兩、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
又南北氣候不同,山內寒暄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屬性:宜多備糟醋。襯屍紙惟有藤連紙、白抄紙可用;
若竹紙,見鹽、醋多爛,恐侵損屍體HT
屍于平穩、光明地上,先檢驗一遍,用水沖洗。
次
皂角洗滌屍垢膩,又以水沖蕩潔淨。(洗時下用門扇、簟席襯,不惹塵土)洗了,
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仍以死人衣物盡蓋,用煮醋淋,又以薦席罨一時久。
候屍體透軟,即去蓋物,以水沖去糟醋,方驗。
不得信行人說,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
初春與冬月,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
仲春與殘秋宜微熱。夏秋之內,糟醋微熱,以天氣炎熱,恐傷皮肉。
秋將深,則用熱,屍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
,以氣候差涼。
冬雪寒凜,屍首僵凍,糟醋雖極熱,被衣重疊,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
當掘坑,長闊於屍,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以火燒令通紅。
多以醋沃之,氣勃勃然,方連擁罨法物襯簟,HT
屍置於坑內。
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淋遍。坑兩邊相去二、三尺,複以火烘。
約透,去火,移屍出驗。冬殘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兩邊,看節候詳度。
湖南風俗,檢死人皆於屍傍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入屍在坑內。
潑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屍。
或行兇人爭痕損,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
人屍至三四次經火,肉色皆焦赤,痕損愈不分明,行吏因此為奸。
未至一兩月間,肉皆潰爛。
及其家有論訴,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
火坑法獨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屬性: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
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
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
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
訖,方可HT
屍出驗。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或者隨身行李,亦命名件。
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乃〕驗。未要便用酒醋。
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
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所配隸何州?
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或方或圓?或在手背、項上?亦計幾個。
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
痕跡黯濫,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
辨驗色目人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
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
並新舊荊杖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
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
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髪長若干?年顏若干?
屬性:先驗墳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
土堆一個,量高及長闊,並各計若干尺寸,及屍現攢殯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屍頭腳所向,謂如頭東腳西之類;
頭離某處若干,腳離某處若干。左右亦如之。
對眾爬開浮土,或取去攢磚,看其屍用何物盛簟,謂:棺木有無漆飾?
席有無沿〔
〕及
簟之類。舁出開拆,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屬性: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
屍首變動,臭不可近,當燒蒼朮、皂角辟之;
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油,塞兩鼻孔;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
遇檢,切用猛閉口。恐穢氣沖入。
量劄四至訖,用水沖去蛆蟲、穢汙,皮肉乾淨方可驗。
未須用糟醋,頻令新汲水,澆屍首四面。
屍首壞爛,被打或刃傷處痕損,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屬性:凡檢驗無憑之屍,宜說:頭髮褪落,曲鬢、頭面、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HT
皮、壞爛,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如皮肉消化,宜說:骸骨顯露,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
今來,委是無憑檢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及定奪年顏、形狀、致死因根據不得。
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並無骨損去處。
屬性: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上鋪薄布,可與炭等,以水噴微濕,臥屍於上。
仍以布覆蓋頭面、肢體訖,再用炭火鋪擁,令遍。
再以布覆之,複用水遍灑。一時久,其屍皮肉必軟起。
乃揭所鋪布與炭看,若皮肉軟起,方可以熱醋洗之,
於驗損處,以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作餅子,火內煨令熱,先於屍上用紙搭了,次以糟餅罨之,其痕損必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