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驗骨
屬性: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須仔細詳定)
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
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條。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人各十四條。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HT
。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
HT
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
兩腳膝頭各有HT
骨,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
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餘十四指並三節。
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男子者,其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竅。
婦人者,其綴脊處平直,周布六竅。
大、小便處各一竅。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簽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屬性: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
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
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
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
曲肘上生者骨,
骨上生者肩
,肩
之前者橫
骨,橫
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
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頦,頦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
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
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
太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兩小
上者上(臉)〔瞼〕,下者下(臉)〔瞼〕,
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兩大
。
近兩大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
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
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蓋骨。
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旁生者骨。
骨下左起高碩者兩足外踝,右起高碩者兩足右踝。
脛骨前垂者兩足
骨,
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
指甲後生者足前跗,跗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檢滴骨親法,
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
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
俗云“滴骨親”,蓋謂此也。
檢骨須是晴明。
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
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
,以地紅為度。
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
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
薦遮定,蒸骨一兩時。
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
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
;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
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無血
,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
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
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
以甕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
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
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仔細驗有無破裂。
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
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幹。
向明照損處,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處則無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幹,即洗去墨。
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又法,用新綿於骨上拂拭,遇損處,必牽惹綿絲起。
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又看折處,其骨芒刺向裡或外。
毆打折者,芒刺在裡,在外者非。
髑髏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瘀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
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
謂: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頦頷骨並口骨並全;
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頰骨並全;
兩肩井、兩臆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
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
HT
並髀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凡驗原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幹黑血為證。
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毆死者,受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衝激亦不去;
指甲蹙之方脫,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驗骨訖。
自髑髏、肩井臆骨,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
HT
、膝蓋並髀骨,並標號左右。
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
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根據資次題訖。
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處,號之;
並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
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系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係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
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紮系作三、四處。
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
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
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
切須仔細辨別真偽。
屬性: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
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
(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
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
腿上有血
,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
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
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
(一云1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
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
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
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
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
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
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
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
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
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
更看所系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
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
或者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被HT
垂下,踏高入頭在HT
內,更纏過一兩遭。
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
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
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
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覆檢出,為之奈何?
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
〔畫取樣子〕更重將所系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覆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
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
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系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
喉下痕跡紫赤,周遭長一尺餘,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
曾被解救,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
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系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
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
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
或作十字死HT
系定,或于項下作活HT
套。卻驗所著衣新舊。
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
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
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
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
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
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根據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
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
若是奴僕,先問雇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年多少?
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
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仔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仔細。
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
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仔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縊;
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
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
;移動痕只白色無血
。
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
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
但驗所吊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
(一云1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屬性: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
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
眼合、唇開、手握、齒露。
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
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
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
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
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櫺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
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
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
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KT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身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者諸般帶系,臨時仔細聲說,纏繞過遭數。
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
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紮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
死後系縛者,無血
,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乾。
屬性: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
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
(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
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
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
(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覆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
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
肌肉微瘦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汙者,
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
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
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
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
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
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他故,
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
所謂落井,小異者:
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
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
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
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
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
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
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原申人:
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
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
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
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
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
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
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
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原申人:
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
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
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
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
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
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
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
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
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
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
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
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根據。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
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於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複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
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
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