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體系。

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

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

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佈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

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

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歷史

制度簡介  

印度種姓制度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

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

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

第二等級刹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

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

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

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

必須以佈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

 

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

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徵:

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

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等級之男與高等級之女通婚。

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

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

 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

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

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   

 

在英國與法國,種姓稱為caste,其直到18世紀以後才被採用,並且于19世紀初演變成普遍性的辭彙。

然而在19世紀前,英國人常將“種姓”與“部落”兩者混為一談,並且將制度與瓦爾那混淆,這項認知隨著英國殖民印度而廣布流傳。   

 

在印度,與之相應的辭彙是Jāti,其帶有“社群”與“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帶有“物種”的意思,即反應該體系中聚落、

定居群體與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間的關係)的意涵,這與castascaste原來所指的“部落”或“種族”之意不大相同。   

“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

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

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敍述的“verna”(即瓦爾那),

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瞭解,

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制度之情形。

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採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

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   

 

從上述內容可知,“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詞 匯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

今天,“caste”不只單指印度的種姓制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系”。

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制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面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面的看法。

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

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衝突所造成的結果。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面印象,

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面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制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種姓制度

 

核心觀念  

種姓制度並非一套絕對的社會階層,而是借由許多不同的標準建立起來的一套相對階序,這些標準諸如:

是否吃素、是否殺牛以及是否接觸屍體等等……這些標準背後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潔淨與不潔”的價值觀,

然而該價值觀卻受到實際生活中的權力關係影響。

為此,古代印度的婆羅門發展出一套稱為“瓦爾那”的分類架構,作為解釋並簡化整個制度的方式。

因此,這兩套思維方式大致構成整個種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潔淨與不潔

  潔淨與不潔是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其依循的原則主要有二:一種是時效性,一種是互補性:   

 

時效性   

在恒河岸邊洗滌的人們:印度教認為水能洗滌不潔與罪惡,恒河河水則有最佳的洗滌效果,因此印度人經常在恒河兩岸洗澡或擦拭身體。

不潔可分為兩種,即暫時性的不潔與永久性的不潔。

在此,“不潔”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種被視為帶有危險性,而需要將受此影響者加以隔離的事物或情況,

比如經血、生產與死亡等等......。這些情況之下,即使與之有稍微的接觸都算沾染到“不潔”,需要以慎重的方  

耶穌會是最早留意到種姓制度的西方人之一

隔離或是消除其不潔。

   

所謂的“不潔”是一套繁瑣的分類體系,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摩奴法典》所規範的人身上的十二種不潔物(如糞便、唾液等)、

出生與死亡以及許多次轉手過的人與物品。

此外,各種器物之間也有一種比較性的不潔關係,如金比銀潔淨,銀比青銅潔淨,青銅比黃銅潔淨,上述這些金屬又比陶器潔淨,

這種比較性的關係會影響到器物的使用年限與價格。

同樣地,當人與“不潔”的接觸程度與關聯性也會牽涉到其被隔離的時間長短,以及處於暫時性的不潔還是永久性的不潔。

以親人死亡為例,當該狀況發生時,其核心家庭的成員被視為最“不潔”,守喪期最久,

不住在同一屋簷下的親戚則依與死者生前來往的程度決定其“不潔”程度與守喪期,即與死者生前來往越密切者需守喪越久,反之則越短。

 

同樣的觀念用於即將殉夫的寡婦,如果她們正處於經期時,依規定不可殉夫,必須等經期結束後四天並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稱為薩蒂)。

上述這些有時效性的例子都可顯示暫時性不潔的情形,而暫時性的不潔通常有直接或間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滌特定部位)、

剔除毛髮、塗抹牛的五種分泌物等。   

 

然而如果經常性的接觸“不潔”的事物,比如專門替死者或產婦洗滌衣物、埋葬死者,這種情況下便處於永久性的不潔。

換言之,以接觸“不潔”事物為業的人或群體無法擺脫“不潔”的狀態,因此他們與他們的親人必須被長期隔離於大多數人之外,

以防污染到其他人。

 

如此,他們便成為“不可觸碰”的賤民,其他非賤民的種姓必需避免與之直接接觸,甚至迫使他們遷居聚落之外,否則有被污染的危險。   

因此,在時效性上可以看見潔淨與不潔之間的對立關係:如果要維繫自身的潔淨,必須遠離不潔。

潔淨與不潔位在價值觀的最高與最低兩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   

 

互補性

  

互補性主要與婆羅門有關,其基礎建立在於滿足婆羅門對潔淨的需求以及由此產生的不潔。

作為種姓制度的核心,婆羅門必須保持高度的潔淨,才能維持其神聖的地位,因此隨著歷史發展,

婆羅門創造出許多規定與禮儀維繫自身的潔淨,然而執行這些儀式與規定時如果沒有他人協助,

多少會沾染不潔而處於不可觸碰的狀態,因此衍伸出各種處理不潔事務的種姓,這些不潔的種姓之存在也保障了婆羅門的潔淨。

換言之,潔淨與污穢,婆羅門與賤民,這兩者彼此互補,缺一不可。

舉個例子,死牛,特別是被宰殺的牛被視為不潔,然而儀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製成的鼓和接觸這些不潔物的演奏者,

因此許多地方出現以製作皮革或演奏樂器為業的賤民種姓,然而他們的工作卻與神聖的宗教儀式緊密相關,

甚至必須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兩者與種姓制度

  

正因為潔淨與不潔在概念上構成既對立又互補的關係,因此一個種姓要確立其地位時,必須同時根據幾項標準作為參照,

比如丁種姓的成員可能會說“因為我們是素食者,所以等級高於辛、壬、癸種姓;

但我們容許寡婦再婚,所以等級不如甲、乙、丙種姓。”

由於種姓內的成員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時遵守與違背某些潔淨標準,

因此可以借由各項由潔淨與不潔所衍生的實際標準將所有種姓一分為二,

最後這些標準匯合在一起時,便構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潔淨-不潔”種姓階序。

 

瓦爾那與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中國古代文獻中對印度一種複雜的等級制度(包括瓦爾那制度和後來從中衍生出的闍提制度)的泛稱,

玄奘又曾將它譯稱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這種制度稱為喀斯特制度。

它萌芽於早期吠陀時代,正式產生在後期吠陀時代。

最初,雅利安人自稱為“雅利安瓦爾那”(雅利安含有“高貴”之意,瓦爾那含有“顏色”、“品質”的意思),

而稱當地居民為“達薩瓦爾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

這樣就有了自以為高貴的雅利安人和把當地居民當作敵對集團的區別。    

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時代末期,逐漸發生了平民與氏族貴族的區別。

平民稱為“吠舍”(是氏族成員的意思),而貴族稱為“羅闍尼亞”(是“灼熱發光”的意思,引申為顯貴的首領的意思)。

從事祭掃的氏族貴族則稱為“婆羅門”(意思是梵天所生)。

從雅利安人與當地居民的一分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與氏族貴族的一分為二和貴族內部的軍事貴族與祭司貴族的一分為二,

這樣就形成了四個瓦爾那的胚胎。

 

四瓦爾那制度

  

到後期吠陀時代,四瓦爾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羅門教的典籍規定了各個瓦爾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爾那的成員的不同權利和義務。   

第一個瓦爾那是婆羅門。

婆羅門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層級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參與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權力。   

 

第二個瓦爾那是刹帝利(是“力”、“權力”的意思)。

它是從“羅闍尼亞”發展而來的。刹帝利的基本職業是充當武士。

國王一般仍屬於刹帝利瓦爾那,但是刹帝利瓦爾那並不限於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軍事和政治大權的等級。   

 

第三個瓦爾那是吠舍。

吠舍主要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其中也有人富有起來,成為高利貸者。

吠舍是平民,沒有政治上的特權,必須以佈施(捐贈)和納稅的形式供養完全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婆羅門和刹帝利。

不過吠舍還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員,他們可以參加公社的宗教儀禮,因而和婆羅門、刹帝利同樣屬於“再生族”。   

 

第四個瓦爾那是首陀羅(Sudra)。

首陀羅瓦爾那的前身是達薩瓦爾那,首陀羅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內。

首陀羅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員身份的雅利安人。

由於沒有公社成員身份,不能參加宗教禮儀,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羅是非再生族。

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護的權利。

 

首陀羅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各職業,其中有人失去生產資料,淪為雇工,甚至淪為奴隸。

首陀羅作為瓦爾那來說,不是奴隸或達薩。首陀羅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達利特(Dalit)的低位比首陀羅還要低達利特,印度語翻譯為:“被壓迫的人”。   

 

印度是到現在還遺留又種姓制度,其中最底層的人被傳統的上等種姓叫做“不可接觸者”,即賤民,

他們自己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

 

今天,在某些依舊保守的印度農村,你會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著人,因為他們不能讓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

更有甚者,有的人帶著掃帚,邊走邊掃掉自己的腳印。他們為這個村子的人工作,卻不允許住在村子裏;

他們不能到村子的井裏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學也必須上專門的學校。

 

令印度教種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種姓隔離,而最嚴苛的隔離正是施加在被稱為達利特(Dalit)的人身上。

傳統上,達利特被認為是骯髒的,並且這種骯髒還可以借由接觸傳染給別人,因此他們要躲大家遠遠的。

儘管聖雄甘地稱他們為“神之子”,

但傳統的上等種姓卻叫他們“不可接觸者”,即賤民,而他們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

 

這是印度歷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陰影,但是當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經濟增長和成千上萬的IT精英所吸引時,

往往會忘了它的存在。 

印度總理曼莫汗辛格是個坦率的人,最近他坦承:

“儘管60年來印度已經制定憲法和法律禁止種姓制度和種姓隔離,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許多地方,

達利特依然面臨著社會歧視。” 

   

根據人口普查資料,印度目前有1.67億達利特人,占總人口的16.2%。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

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刹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

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占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

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

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印度佛教保留種姓制度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範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範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

並且與刹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淨受到大眾景仰。

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係,

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係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

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係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

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

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刹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係,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

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刹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係,而且婆羅門與刹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

但它們的分工關係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刹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刹帝利掌握,

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淨”規範:(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

 

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 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用“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刹帝利,不問實際政事;

刹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

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係。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刹帝利的角色,

與婆羅門進行互動。

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係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淨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

同時維繫婆羅門的優越地位。

 

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借由普查的時候,

可借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生活模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淨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

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範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

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

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刹帝利,

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

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刹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

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製種姓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仲介的分工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雇主與雇員的關係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

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髮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

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

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

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聚落種姓  

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愛德華·亞瑟·亨利·布蘭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據1911年他本人在聯合省主持的種姓調查,

指出各種姓內的自治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   

1.沒有潘恰雅特的種姓:屬於再生族的高階種姓通常直接根據普遍的公眾意見(可能是流言或許多人的抱怨)作決定。   

2.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這些種姓容許當事人(通常是觸犯禁忌者)受到他人嚴重敵視與排擠時有權請求召開臨時性的潘恰雅特,

然而實際上這種請求甚少提出,實際上召開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見。   

 

3.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不同於其他兩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種姓具備常態的潘恰雅特組織,使其具有定期召開該會議之能力。

一般而言,這類型的種姓大都屬於從事專門職業的種姓或低階種姓。   

在此,種姓潘恰雅特屬於潘恰雅特的一種,指每個聚落(或鄰近地區)的單一種姓自行召開的種姓自治大會,

目的是處理種姓內部的糾紛(通常是道德與司法問題)與對外的聯合行動。

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才會有常態的潘恰雅特籌備組織,以及負責籌備召開會議、紀錄與通知當事人等事務的執事。   

潘恰雅特原為“五”之意,意即由少數專家與地方領袖召開的小型會議。

該辭彙可泛各種地方社會的自治組織,這類定期的群眾大會是其組織內部的小型委員會主導一切,

這其中主要包含指導大會的流程與出面解決爭端。即使如此,種姓潘恰雅特卻非少數人壟斷的體系,而是一種由多元權威構成的組織,

其存在目的是維護種姓內的習慣與和諧,促使內部成員盡守職責,以及對外保護全體利益,因此實際上猶如種姓內的自治機構。

  

一般而言,種姓潘恰雅特會出面調查各種有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大都涉及宗教與道德層面,比如共餐、婚姻問題

(離婚、通姦或偷情等)、交易與殺牛等。

換言之,種姓潘恰雅特大都裁決與官方法庭無關的紛爭。

其審判或協調方式因種姓而異,有些審判前要求當事人發誓與接受試煉,有些采大會全體或內部委員會投票等方式。

至於懲罰方面,種姓潘恰雅特以停止當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作為手段,這其中包含停止與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種服務等。

最嚴厲的懲罰是禁止當事人與其他種姓成員來往,這又分暫時的禁止與永久的禁止,其判決。

通常這類懲罰施行於與“不潔”的人或事物接觸者,而這種規範往往涉及一個地方種姓在社會上的地位。

即使種姓潘恰雅特會懲罰部分成員,但大多數的狀況下,它謀求調解內部的爭議,而非懲罰其成員。   

對外事務上,種姓潘恰雅特主導對特定種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維繫自身的行業利益。

有時這類事務還會牽涉與其他種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銀行家與糕餅師傅有爭執,導致糕餅業種姓找制瓦業種姓建立協議,

要後者在該銀行家修房時拒絕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為了建立自身權威,種姓潘恰雅特在召開大會時,常引用“潘恰雅特的聲音即梵天的聲音”或“種姓的國王亦為種姓”

等諸如此類的語句,以強調組織本身在種姓內的最高權威。然而實際上,種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執行效率與高階種姓的支持,

這兩點正反應其缺乏正式權威的局限。

 

歷史  

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土著達羅毗荼人。

入侵者是白種雅利安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

在尼泊爾,婆羅門做了一件不尋常的事情,授予當地人較高種姓,大部分土邦國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

 

當代的種姓制度  

印度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種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視”;第17條明文規定廢除“不可接觸制”。

為了保證低種姓人和賤民的教育和求職權力,印度還實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僅在議會兩院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

而且在所有政府機構和國營企業中為他們保留高達27%的名額。

另外,還給低種姓出生的學生一定比例的升學名額。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記錄裏不再有任何關於種姓的記載。   

儘管自印度獨立以後,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文規定不准階級歧視,

但是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印度農村仍然保留著巨大的影響。

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

就算在天災時,賤民亦飽受歧視,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同在20088月,印度比哈省的阿拉裏亞發生水災,

然而由於阿拉裏亞為賤民的集中地,災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協助,令大量災民死于水災當中。

http://baike.baidu.com/view/22131.htm